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新教师助教培养制度
2015年04月09日 00:00  访问量:

落实材料学院师德师风建设主题活动关于“青年教师培养方案”实施精神,充分发挥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学术造诣高的教师对助教的“传、帮、带”作用,加强对新进教师培养,帮助新教师尽快适应和熟悉课堂教学方法与教学研究工作,特制定本培养制度。

一、培养对象

列入助教培养的新进教师

二、培养对象助教期间基本职责

1、培养对象入职后必须担任一学年的助教,根据学院教学任务的安排,与指导教师“结对子”参与日常教学。

2.依据培养计划,完成指导教师指定的课程选修、相关专业知识学习、听课与试讲以及教材、教学方法研究等各类任务。

2.随堂观摩指导教师所开设的课程,学习授课教师的课堂教学组织形式、课堂教学管理与运行特点、特定的课程结构与内容、教学方法与技能等。认真做好听课笔记,填写听课记录表。同时,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系统地完成1门课的全程助教任务,认真做好听课笔记,填写听课记录表(附表1),要求每门课填写次数不得少于10次。包括备课、撰写教案、制作多媒体课件、批改作业、参加辅导答疑以及其他教学环节。

3.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进行23次试讲实践,承担课程试讲实践的培养对象应认真备课,撰写详细教案、制作多媒体课件等,经指导教师审定后方能进行试讲。

4.必须全程观摩或参加学院组织的青年教师讲课比赛。积极参加学院举办的各类培训活动。

三、培养对象主讲资格评定程序

1、培养对象在岗助教时间满一学年

2、培养对象完成预授课程的全程备课,详细教案的撰写、多媒体课件的制作后,向学院教学办公室提出主讲资格申请。

3、学院安排督导,教学院长、同行教师组成考评小组,对培养对象主讲资格进行资格认定和试讲评议。

四、培养对象工作量计算

1.培养对象担任助教期间,学校不考核其教学工作量,工作量计算方式参照“景德镇陶瓷学院教学津贴计算方案”。

2.培养对象担任助教期间的教学工作量不占主讲教师工作量。

五、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