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陶瓷大学现代陶瓷材料产业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2023年03月10日 15:45  访问量:

第一条 为推进现代陶瓷材料产业学院建设,规范产业学院财务管理,根据《景德镇陶瓷大学现代陶瓷材料产业学院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处是学校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统一管理与核算产业学院的收入与支出。

第三条 产业学院院长负责本学院收入及支出管理工作,对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产业学院收入的管理。

1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学校拨付的运行经费、学费投入、以产业学院名义向上级申报的项目经费等财政性经费。该项经费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学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使用,按照项目管理规定进行验收和绩效考核。

2校外单位对产业学院的投入资金,按照合作协议中约定的方式和用途管理,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3产业学院通过开展专项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如课题研究咨询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等,参照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4产业学院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利用学校资源(含无形资产)取得的创收,和校内各单位执行同一政策标准:

税后收入的20%留归学校,剩余的80%划归学院支配使用,用于项目费用支出、学院教学日常运行和科研等支出。

第五条 产业学院服务性收费由财务处报上级有关部门核准后执行,未经批准不得违规收费。

第六条 产业学院支出需遵守学校有关财务制度。在项目预算额度内,按照以下权限审批:

15 万元(含)以下的支出,由院长审批;

25 万元至10 万元(含)的支出,由院长、业务主管校领导审批;

310 万元以上的支出,由院长、业务主管校领导、财务处长、财务主管校领导审批。

4)对校内外个人和学生发放的个人收入、劳务费、勤工助学补助等支出,无论金额大小,均需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对产业学院的财务收支严格审核把关,同时接受有关部门审计。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