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以及《景德镇陶瓷大学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办法》,结合材料 科学与工程学院( 以下简称学院)实际,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接收推免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学院成立由书记、院长为第 一责任人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成立相关工作组,负责学院推免生招生录取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 学院所有应届生可报考的全日制学科专业均接收推免生,具体以“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免初试、转 段)信息公开管理服务系统”公布的为准。学院接收的推免生最多不超过学院当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 50%。推免生招生专业目录中的拟招生人数以最后确认录取人数为准。
第二章 申请程序
第四条 具有推免资格的考生查看学院推免生招生专业目录及相关报考要求和注意事项,选择报考专业,在“教育 部推免服务系统”平台进行申请。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身心健康;
(二)获得所在学校当年推荐免试资格,并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中获得所在学校推荐 免试资格名单备案;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素养;
(四)本科期间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无任何违法违纪和受处分记录。
第六条 申请材料
(一)《景德镇陶瓷大学接收硕士推免生申请表》(附件1)、《景德镇陶瓷大学研究生招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 (附件2)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公章的本科阶段成绩单1份;
(三)获奖证书、英语四、六级证书、公开发表的学术成果及参加各种学术科研活动等体现自身能力或学术水平
的材料复印件。
第七条 所有推免申请者须在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填报学院学科专业,缴纳报名费, 并通过“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与学院完成接受复试通知、接受拟录取通知等报考接收程序。
第三章 接收程序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推免申请人,学院组织专人进行初步遴选和资格审核,确定推免生复试名单,与相关复试安排一并在学院网站公布,并在教育部推荐免试服务系统发送复试通知。接收复试通知的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复试通知,逾期视为放弃。
第九条 已接受“复试通知”的申请人按我院规定的复试安排参加复试。学院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专家对推免申请者进行复试。
复试考察考生专业能力、综合能力(含外语听力及口语测试)二大部分,主要包括:
1.学硕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 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
2.专硕注重对考生专业理论知识的应用和专业能力倾向的考查,加强对考生实践经验和科研动手能力等方面的考查;同时还应注重对考生兴趣、爱好、特长及就业意向等方面的考查。
3.同专业执行统一的复试内容与形式。
3.1.专业能力:按各学位点复试科目,考生面试现场随机抽取题目作答,满分为100分。
3.2.综合能力:主要包括综合素质考核、听力及口语能力考核,满分均为100分,考生面试现场随机抽取题目作答。
3.3.专业能力成绩、综合能力成绩低于60分者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任何一项无故未参加者,不予录取。
4.复试工作方案。面试时间一般每生20分钟左右,面试全程录音录像。

5.复试总成绩计算公式:
专业能力成绩=专业能力成绩*100%
综合能力成绩=综合素质成绩*70%+听力及口语测试成绩*30%
总成绩=专业能力成绩*70%+综合能力成绩*30%
第十条 复试过程中应规范操作,全程录音录像,并做好试题保密、复试记录等工作,保证复试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 体检按照教育部相关体检文件要求,复试前自行至二甲及以上医院体检并于复试当天将体检表提交至学院。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 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 号)、 《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 〔2010〕2 号)文件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四章 拟录取
第十二条 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各专业按考生总成绩分别由高分到 低分排序,根据实际指标数确定拟录取名单(各专业最后一名总成绩并列时,取专业能力成绩高者,专业能力成绩仍并列时,取综合素质成绩高者,综合素质成绩并列时,由于名额无法追加,则并列考生均不予录取)。经学校招生就业处审核汇总后,上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公示,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正式录取。
第十三条 拟录取名单(含姓名、考核成绩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公示内容不得修改,如有变 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推免生录取名单、录取类型(学术型或专业型)及录取专业等以“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确认的信息为 准,经确定后的录取类型及录取专业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十五条 拟录取的推免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录取资格:
(一)已被学院接收的推免生,如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二)在本科阶段最后一学年(四年制的指第七、八学期,五年制的指第九、十学期)专业主干课程成绩有不及格科目;
(三)新生入学报到前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四)政审不合格者;
(五)考试作弊或违法违纪受处分的,或有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受到处罚者;
(六)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有弄虚作假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院推免生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拟招生人数为预计招生人数,仅作参考,不作为实际录取的依据。实际录取人数以后续“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 中确定接收的推免生人数为准。
第十七条 学院推免生接收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八条 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如收费辅导教学等)报名参加本单位推免招生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招生的要主动报备。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应主动向学校报备声明。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学校及教育部等上级部门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部门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