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考场管理办法
2015年04月09日 00:00  访问量:

考风建设是学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院加强教学管理,提升教学质量的关键环节。为保证考试的严肃、公平、公正,真实反映教师课堂教学效果及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程度,按景陶院[1996]160号《景德镇陶瓷学院考场管理办法》(2005年修订)精神,参照《学生手册》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监考守则

(一) 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责任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作弊行为,确保考试工作公正、顺利进行。

(二) 考试前20分钟监考人员到材料学院办公室领取试卷,检查封面上的科目名称是否与所考科目相符,封口是否完好。

(三) 进入考场,检查考生是否按学号就坐。学生证与考生本人是否相符。

(四) 监考人员在考前必须宣读本考场管理办法,提醒考生将书籍、笔记本、纸张等物品交到指定位置;考生不得携带手机进入考场,已带入者需关机并上交;不允许考生将手机,学习机等作为计算器使用,学生必须自行准备计算器。

(五)要求考生检查桌面上是否写有与考试科目有关的内容,考生如发现相关内容,要主动请监考人员调换座位或者擦除;监考人员若发现桌面上写有与考试科目有关的内容,有权要求考生立即更换座位。

(六) 提前5分钟当众拆封,分发考卷,提醒考生在密封线内写好班级、姓名、考号。

(七) 准时开考、清点考试人数。监考过程中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得阅读书报杂志、玩手机、打电话、不得对考生答卷进行示意或解释。

(八) 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对首次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提出警告;两次违反考场纪律者,监考人员令其立即终止考试并退出考场,保管好没收的违纪证据,将详细情况记入“材料学院考场特殊情况记录表”;此期间如出现考生扰乱考场秩序的情况,将一律上报校学工处,教务处,按《学生手册》严格处理。

(九)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如发现考场秩序混乱,有违规情况而不及时制止者;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试卷雷同;或考试后有人举报考场纪律混乱,秩序失控等情况,经调查属实,追究监考人员责任,全院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二、考试规则(考试前请各位监考老师宣读)

(一)考生应按考试规定的时间提前1020分钟进入考场;考试开始后迟到30分钟者,取消考试资格。

(二)考生按学号以“∽”形顺序就坐,并将学生证或身份证放在桌子右上角,无证者不得参加考试;考生不能擅自更换座位,违者不发给试卷,该门课程作缺考论。

(三)考生中途不准离开考场。如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离开考场者,必须有监考教师陪同。对于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考场者,按考试违纪处理。

(四) 考生严禁自带纸张。考生的试题、答题纸、草稿纸等由监考教师统一发放,考试结束后统一收回,严禁考生将试题、答题纸、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五) 考生禁止携带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进入考场,不允许考生将手机,学习机等作为计算器使用,学生必须自行准备计算器;开考前,教材、参考资料、笔记、练习本、纸张、书包等必须集中放在指定地方;考试过程中不得互相交谈,不得有偷看、夹带、传递等任何形式的违纪行为。

(六)考试过程中,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终止考试,令其离开考场,情况记入“材料学院考试特殊情况记录表”并上报材料学院学工办,取消该生评先评优、推荐贫困补助的资格;在此期间如出现考生扰乱考场秩序的情况,将一律上报校学工处,教务处,按《学生手册》严格处理。

(七)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准翻阅他人试卷、不准在考场逗留交谈、不得在走廊上大声喧哗。

三、附则

(一)本办法由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二0一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